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引进民航运输飞机评估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西北地区航空运输持续安全和协调健康发展,规范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航运输飞机(以下简称“飞机”)的评估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21号)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对注册地在西北地区具有中国民航规章CCAR-121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或取得筹建资质的承运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引进飞机进行管理。
第三条 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人的航空安全状况、飞行机组、航线维修放行人员保障能力、守法信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协助其他管理局进行引进飞机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飞机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守安全底线;
(二) 符合民航行业规划和运输机队规划;
(三) 满足航空运输市场需求;
(四) 优化机队结构,完善航线网络;
(五) 鼓励守法守信,惩戒违法失信。
第二章 评估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 管理局计划统计处为申请人项目评估的管理部门,负责引进飞机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跟踪监督管理评估报告的改进与落实。
第六条 管理局计划统计处、航空安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飞行标准处、适航维修处为管理局飞机引进项目评估工作的评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部门”),按专业职责负责对申请人的引机项目进行评估。
第三章 评估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按照《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八条 评估内容及标准
飞机引进申请需满足西北民航发展规划,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和相关发展战略。 (一)航空安全
依据《民航西北地区航空安全指标实施与考核办法》,申请人最近两个整年内的航空安全指标考核分值平均分值不得低于80分, 申请人当年截至评估日期前按照《民航西北地区航空安全指标实施与考核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扣分不超过10分。运营不满规定期限(两整年)的公司,以公司实际运营之日起算。
(二)人员保障
飞行机组:最近12个月飞行机组月均飞行时间不得超出64小时。
航线维修放行人员:最近12个月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疲劳管理水平分值无连续两个月评分95分或以下。
(三)守法信用
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不存在申请人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四章 评估方式、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国产飞机、境内飞机调配、短期(一年及以下,下同)经营租赁、短期续租及境外湿租飞机等项目为“局办项目”,局办项目根据申请人需求适时办理。
第十条 境外飞机引进(不含短期经营租赁和境外湿租)及长期续租飞机等项目为“委办项目”,项目评估定期集中办理。申请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当年飞机引进项目,7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飞机引进项目。项目评估所需提交的各项数据时点截至提交日上月月底。
第十一条 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由评审部门进行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计划统计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计划统计处起草评估意见,会签评审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报送民航局。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承担相应责任。管理局将不予办理本次评估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飞机引进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局《关于下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引进民用运输飞机评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民航西北局发〔2019〕4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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