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管理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机场建设与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章、规范、标准,并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机场的落实情况;审核上报辖区内飞行区等级指标4E 及以上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许可证工作;审批、颁发、吊销辖区内飞行区等级指标4D 及以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许可证;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使用许可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审核上报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选址报告;审批辖区内飞行区等级指标4D及以下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审批辖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E 及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以及飞行区等级为4D 及以下的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并组织行业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民航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监督;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方案的审批;监督管理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净空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内航油企业的市场准入审查,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机场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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