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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根据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能,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设置19个职能机构、3个党群工作机构和1个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

  

  1、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协助管理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承办管理局局务会等全局性工作会议,参与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管理局的公文(含电报)处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及管理局机关公文工作;负责管理局重大会议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印信管理,办理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单位和所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负责管理局机关行政管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的外事管理、对外联系和接待工作;负责管理局机要工作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组织协商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人大、政协有关辖区民航方面的提案、建议和质询;负责管理局涉台港澳业务、技术交流、研讨,重要来访活动的接待工作,并按授权,处理辖区内涉台港澳民航事务;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2、航空安全办公室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民航局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区内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综合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运输飞行一般事故,通用航空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及民航局授权组织调查的事故;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布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告,并监督检查安全指令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按规定组织辖区内安全评估工作并承办航空安全奖惩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的航空安全教育和航空安全管理研究工作;承担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局安全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地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按要求组织或参与对企事业单位的航空安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局《安全管理手册》的日常管理、持续改进和内部审核工作。

  

  3、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局领导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民航行业发展政策调研,提出政策建议,拟定有关政策;负责管理局各项政策、制度、规定和合同草案的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并监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的审查和执行;负责辖区内民航各类行政执法监察员的管理和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改革的有关工作,审核企业、机场联合兼并和改制上市;负责指导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受理企业、机场不公平竞争的投诉;负责辖区内以管理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的管理。

  

  4、计划统计处(节能减排办公室)

  主要职责:研究提出所辖区域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对民用机场布局和机场、航路建设规划、及航线开辟及节能减排提出建议;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新建、改扩建、迁建等项目的前期审查;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使用政府性基金补贴项目的审核或审批及其监督工作;承办辖区内购租航空器项目的评估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等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行业企事业单位使用民航发展基金、政策性基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报批;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收费监督和航油供油保障的有关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行业节能减排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各企事业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参与辖区内民航重大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5、财务处

  主要职责:负责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和外汇额度使用管理;负责辖区民航财经宏观政策措施和其它财税政策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及辖区内行业财经信息的汇总编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与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负责组织管理局权限内的民航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负责辖区内行政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协助征收政府性基金;负责地区管理局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的会计委派工作;负责对管理局及所属单位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承担总局委托的审计业务;负责直属单位财务人员培训工作、后续教育、从业资格证申办、年检等组织管理工作。

  

  6、人事科教处(信息办)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有关人事劳动、教育培训和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局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局机构编制及职能职责调整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负责公务员及职工的招录、考核、任用、调配、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工资管理工作,按规定执行国家津贴、补贴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工作,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组织指导实施辖区内行业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出国出境培训项目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智力引进,组织本地区民航行业学术交流和合作;负责管理局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民航主体系列工程技术中级职务(资格)评审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软科学研究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信息化管理及其安全监管工作。

  

  7、运输管理处(国防动员办公室)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民用航空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情况;对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含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负责审核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设立、变更、扩大经营范围、增设分公司等的经营许可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航空运输企业航线及加班、包机申请;监督检查辖区内运输机场航线航班执行情况,负责航班正常性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航空运输地面服务、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市场准入及其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消费者事务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航空公司、机场及其它民航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旅客承诺制执行情况,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对销售代理行业协会派驻本地区的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本地区销售代表企业协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工作;负责辖区内专机保障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和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8、通用航空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局颁布的通用航空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对辖区内通用航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办理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登记并实施监督;负责辖区外通用航空企业在辖区内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信息备案;审核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境外作业申请;组织监督检查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开展特殊通用航空活动以及境外通用航空企业在辖区内的作业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参与辖区内通用航空作业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9、飞行标准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局颁布的飞行标准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负责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的运行合格审定及补充审定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照民航局的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制定辖区年度持续监察工作计划,并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办理对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辖区内飞行标准监察员、委任代表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参与辖区内飞行事故调查,负责相关业务的调查取证工作;按授权审查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营运手册及飞行训练大纲等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本地区客舱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总结和上报;负责对《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的审批工作。

  

  10、外国航空公司运行监管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有关外航监管的政策、规章及标准,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按CCAR129部的要求,协同民航华北、华东、中南地区管理局,参与在西北辖区运行的外国和我国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外国和我国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办事机构以及航空器实施持续监督检查;指导、帮助本地区各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外国和我国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持续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外国和我国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辖区发生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负责收集在本地区运行的运行信息和监察信息,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做出报告。

  

  11、航空卫生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局颁布的航空卫生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负责审核、颁发辖区内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体检单位委任代表及民用航空体检人员委任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监督检查其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急救护预案、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预案的审查,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营运人民用航空卫生方面的运行合格审定与持续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航空人员酒精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民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航空事故及事故征候的医学调查;负责管理局机关医疗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管理局爱国卫生工作。

  

  12、航务管理处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民航局发布的有关航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运行标准,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执行情况;审核、审批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机场使用细则、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负责辖区内航空器运营人运行控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航空器运营人飞机性能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组织本辖区内机场、飞行程序、飞机性能的验证试飞工作;负责辖区内飞行签派员、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飞行签派委任代表的资格管理;参与辖区内净空处理、导航台设施布局和机场工程的审核、验收工作;参与辖区内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及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参与辖区内有关飞行程序的协调和空域规划工作;参与涉及航务管理方面的事件和事故调查。

  

  13、适航维修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颁布的飞行标准有关政策、规章及标准,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审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的航空器维修方案、可靠性方案及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执管航空器的适航证件实施监督管理和使用困难报告的调查处理;审核报批或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负责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负责辖区内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负责辖区内航空器年度适航检查;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本地区委任代表的资格审核、面试、培训、考核,向管理局提出委任或取消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及事件调查,负责相关业务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14、适航审定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的有关政策、规章及标准,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按授权对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机载设备、材料等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根据授权负责相关机型航空器适航指令的颁发及相关管理工作;办理颁发民用航空器初始标准适航证、特许飞行证的有关事宜;负责有关民用航空器的加改装方案、特修方案和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审批工作;按授权负责航空油料及民航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对有关委任代表进行资格管理;负责辖区内民航标准计量工作;参与本地区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工作。

  

  15、机场管理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机场建设与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章、规范、标准,并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机场的落实情况;审核上报辖区内飞行区等级指标4E 及以上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许可证工作;审批、颁发、吊销辖区内飞行区等级指标4D 及以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许可证;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使用许可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审核上报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选址报告;审批辖区内飞行区等级指标4D及以下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审批辖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E 及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以及飞行区等级为4D 及以下的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并组织行业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民航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监督;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方案的审批;监督管理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净空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内航油企业的市场准入审查,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机场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

  

  16、空中交通管制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空中交通管理有关规章、政策、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对辖区民航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运行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管制人员和航行情报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的资源分配工作;对辖区内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空域、航行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

  

  17、通信导航监视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导航监视有关规章、政策、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运行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开放、关闭、撤销的初步审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检查员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设施布局和选址的初步审查;根据授权办理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初步审查。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情况;负责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事项;对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参与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设施建设预可研、可研及工程的行业验收工作;参加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工作,负责机场使用许可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提供、空管安全管理的内容审核;承办通信导航监视新技术应用的推广工作;参与涉及通信导航监视方面的事件和事故调查。

  

  18、航空气象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颁布的航空气象有关政策、规章及标准、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对航空气象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和标准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上报民航局空管办;组织实施空中交通管理中航空气象的各类管理规定、空管检查员手册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地区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气象探测环境的勘察、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空管气象专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考核、证照颁发工作;承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相关工作;协办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和施放气球管理的相关工作;参与飞行事故调查工作;对辖区内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辖区空管气象行业安全运行状况;参与审核本地区空管气象建设项目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和工程验收;组织参与其他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工作。

  

  19、公安局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标准,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炸机或其它突发事件的预案;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相关安全保卫、国家安全和反恐工作;指导、检查辖区内专机警卫工作;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检查民用机场控制区内通行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按授权制发、管理本地区空勤人员登机证;按授权,对辖区内民用机场进行航空保安审计;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省(区、市)空防安全监管及地区管理局机关的内部保卫、防火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空中警察执勤情况;参与本地区空难事故的调查;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

  

  20、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团委办公室)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各级党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贯彻民航局党组、管理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负责管理局及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管理局机关处级干部的调整配备工作;负责管理局党(团)组织建设。负责管理局机关党(团)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党(团)员教育和党(团)务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对外新闻宣传的审核,指导西北民航电视台的业务;负责管理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地区管理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工作;承办管理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负责管理局党(团)委印信的管理;负责统战和反邪教工作。

  

  21、工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落实,并监督检查行业单位执行情况;行使地区民航行业工会职能,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工作进行指导;领导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承担局机关工会工作;认真推行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指导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负责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个人)的评比表彰及推荐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负责管理局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负责管理局工会经费的管理工作。

  

  22、纪检监察处

  主要职责:对管理局所属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民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执法监察;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对全体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党员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反腐倡廉教育;受理信访举报和管理局范围内党员的控告、申诉,保护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对行政处罚、处分不服的申诉,调查、审理违法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管理局及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浪费行为进行专案审计;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管理局和辖区企事业单位行风建设指导工作。

  

  23、离退休干部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民航总局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等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休养和用车等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办理离退休干部的善后事宜;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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